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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21891-5-2026-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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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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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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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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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關於在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政策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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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區分局,正定、平山營業管理部;河北省各經營外匯業務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部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決定在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河北自貿試驗區)實施跨境貿易投融資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經營主體合規辦理跨境貿易投融資業務,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河北自貿試驗區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與其下設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用外債額度(見附件1)。
二、河北自貿試驗區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外匯登記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見附件2)。
三、在河北自貿試驗區優化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即外匯NRA賬戶)退匯資金流程。對於外匯NRA賬戶向境內賬戶支付的資金,如存在因某些客觀因素導致退回的情況,為避免匯兌損失,結匯銀行可將資金暫存於內部賬戶;若24小時內(遇節假日順延)仍未解決的,可購匯按原路退回。原《試驗區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操作規程》(匯冀發〔2019〕68號文印發)中第三部分“(三)……,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當天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修改為“……,結匯銀行應在收到款項24小時內(遇節假日順延)通過不落地購匯後原路退回外匯NRA賬戶”(見附件3)。
四、在河北自貿試驗區實施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中“三、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部分的“(八)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相關規定執行。原《試驗區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規程》(匯冀發〔2019〕68號文印發)不再適用。
五、相關銀行應圍繞試點業務提高配套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應對機制,確保試點政策平穩有序開展。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相關分局、縣域派出機構應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指導銀行、企業合規開展業務,加強事中事後監測分析和監管,有效防範化解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並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