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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511414-X-2019-00042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 发布日期:
    2019-05-30
  • 名       称:
    2019年一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
  • 文       号:
2019年一季度云南省金融运行情况

2019年一季度,云南省金融系统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准发力,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省金融运行稳中向好,总量增长较快,结构不断优化,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保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云南省金融运行稳中向好

 

一季度,全省金融运行呈现以下特征:各项存款增速回暖,新型存款产品规模实现快速增长;各项贷款增量创历史同期新高,贷款增速稳中有升。总量增长与结构调整并重,贷款增长呈现“五稳”,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制度性调查显示:微观主体经营情况目前未见好转,企业家与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持续背离。

 

(一)各项存款增速持续回暖,存款产品更加丰富

 

截至3月末,全省各项存款余额3.21万亿元,比年初新增1343.41亿元,同比多增1195.3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88%,比上年同期回升1.84个百分点,自2018年11月以来,存款增速已连续5月持续回升。一是住户部门存款保持稳定增长。截至3月末,全省住户部门存款比年初新增735.11亿元,同比多增82.0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91%,超过同期各项存款增速4.03个百分点。二是企业存款降幅持续收窄。截至3月末,全省非金融企业存款比年初新增257.91亿元,同比多增857.68亿元,余额同比减少0.32%,降幅较2018年末收窄9.96个百分点。三是存款产品更加丰富。截至3月末,全省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比年初新增506.76亿元,占各项存款增量的比重达37.72%,同比多增198.3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7.61%,超过同期各项存款增速51.73个百分点。

 

(二)各项贷款增速稳中有升,贷款增量创历史同期新高

 

截至3月末,全省各项贷款余额2.96万亿元,比年初新增1018.41亿元,同比多增330.93亿元,贷款增量创历史同期新高,余额同比增长11.59%,比上年同期回升1.92个百分点。一是住户部门贷款保持中高速增长。截至3月末,全省住户部门贷款比年初新增345.84亿元,同比多增102.1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9.65%,比上年同期回升5.87个百分点。二是单位贷款增量贡献度明显提升。截至3月末,全省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比年初新增667.90亿元,同比多增222.12亿元,新增量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为65.58%,比2018年末回升11.63个百分点,单位贷款增量贡献度明显提升。其中,中长期贷款比年初新增407.96亿元,同比多增79.25亿元,为一季度稳定投资形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贷款增长呈现“五稳”,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一是第三产业贷款稳增长,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截至3月末,全省第三产业贷款余额1.31万亿元,比年初新增581.08亿元,同比多增151.8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58%,超过同期单位贷款增速2.99个百分点。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贷款比年初新增8.6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65.50%,超过同期单位贷款增速56.91个百分点,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贷款比年初新增14.4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3.74%,超过同期单位贷款增速5.15个百分点,有力地支持了居民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基建贷款稳增长,金融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力度加大。截至3月末,全省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贷款余额9338.54亿元,比年初新增424.62亿元,同比多增45.6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72%,超过同期各项贷款增速0.13个百分点,全力支持全省一季度基建投资稳增长。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比年初新增346.11亿元,同比多增102.0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36%,较上年同期回升6.72个百分点。

 

三是涉农贷款稳增长,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力度加大。截至3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9721.54亿元,比年初新增232.5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52%。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比年初新增65.71亿元,同比多增17.2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2.0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比年初新增62.62亿元,同比多增6.2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73%。

 

四是小微型企业贷款稳增长,金融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力度加大。截至3月末,全省小微型企业贷款余额5432.76亿元,比年初新增139.56亿元,同比多增81.8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9.60%,较2018年末回升1.82个百分点。同时,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呈现增量扩面,小微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截至3月末,全省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1618.83亿元,比年初新增30.03亿元;普惠口径小微贷款户数49.00万户,比年初新增8205户。

 

五是房地产行业贷款稳增长,金融服务房地产健康发展力度加大。截至3月末,全省房地产贷款(含购房贷款)余额6732.36亿元,比年初新增276.9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2.66%,较上年同期回升3.33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贷款比年初新增40.9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7.31%,超过同期各项贷款增速5.72个百分点;购房贷款比年初新增235.2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5.45%,超过同期各项贷款增速13.86个百分点。

 

(四)微观主体经营情况当前未见明显好转,企业家与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持续背离

 

我行对全省123家银行机构和161户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一季度,企业经营景气指数为48.1%,已连续3个季度低于50%的均衡线,微观主体经营情况未见明显好转;企业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32.0%,较上季下降1.4个百分点,已连续三个季度下降。而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则为37.8%,较上季上升3.9个百分点,已连续两个季度回升,企业家与银行家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连续两个季度出现背离。

 

二、跨境收支总规模和银行结售汇总额持续增长

 

一季度,全省涉外经济总体向好,出口快速反弹带动外贸总额持续稳步回升,在涉外经济带动下,全省跨境收支总规模和银行结售汇总额持续“双增”。一季度,全省跨境收支总规模68.7亿美元,同比增长6.86%,全省银行结售汇总额31.67亿美元,同比增长18.66%,已连续四个季度实现增长。目前我省外汇收支积极因素正在累积,经常项目跨境收支“由逆转顺”,直接投资资金顺差大幅扩大,外债项下净流入剧增。预计2019年二季度全省外汇收支总量将维持增势,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望继续改善。运行特点如下:

 

(一)跨境资金流动出现边际改善

 

随着人民币汇率走强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缓和,全省跨境资金流动出现边际改善,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仍然呈“一顺一逆”态势,但银行结售汇逆差已大幅收窄。跨境收支五年来首次在一季度实现顺差,实现顺差4.34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4.35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逆差5.09亿美元,同比收窄39.39%,市场净购汇压力有所减小。

 

(二)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大幅回流

 

一季度,全省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净流入1.4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净流出0.84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大幅回流主要体现在借贷及其他往来项下,一季度净流入2.5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34亿美元。大部分是境内母公司接受境外子公司的逆向贷款,境外资金回流趋势有所显现。

 

(三)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持续回暖

 

一季度,全省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0.6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36亿美元。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1.1亿美元,同比增长1.04倍;流出0.42亿美元,同比增长98%。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外商资金主要流入房地产行业,流入额达0.47亿美元,占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总收入比重为42.73%。从投资来源看,香港投资总量占比排名第一,占收入比重的66.36%。

 

(四)企业跨境贷款快速增长

 

受对外贸易稳步回升、人民币汇率走强及境内银行表内融资规模限制等因素影响,我省企业跨境贷款资金流入快速增长。一季度,全省企业获得境外贷款2.48亿美元,同比增长58.93%;偿还境外贷款0.08亿美元,同比下降89.39%。境外贷款项下资金净流入2.3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亿美元。

 

三、全省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一)持续强化再贷款再贴现在支农支小扶贫方面的引导作用

 

一季度,全省累计发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含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下同)15.62亿元。其中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0.99亿元,累计发放扶贫再贷款6.13亿元,累计发放支小再贷款8.5亿元。截至3月末,全省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余额140.52亿元,同比增长54.1%。再贴现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季度,全省累计办理再贴现115.81亿元,同比增加58.63亿元。截至3月末,全省再贴现余额179.95亿元,同比增长75.3%。其中,涉农票据再贴现余额占比80.85%,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余额占比51.26%。

 

有效贯彻落实降准政策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昆明中心支行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月25日对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时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0.5个百分点。降准政策的实施,并通过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将释放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金融服务。经测算,年内2次降准,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共释放资金约148.62亿元。

 

四、开展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专项整治

 

近期,各电商平台上出现贩卖人民币图样蛋糕糯米纸等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人民币形象。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9〕37号),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全辖分支机构按期(2019年4月1日-4月30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开展联合排查,及时处置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全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积极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联合开展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截至4月23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385人次,检查、宣传、教育经营户5538户,下架25万余捆(盒)人民币图样冥币,收缴8万余(捆),处置蛋糕店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8起,电玩抓娃娃机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1起。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使用人民币图样。联合殡葬协会、陵园管理等部门,向公众发出不购买带有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倡议,引导公众采用文明祭扫形式;加大向祭祀用品销售摊点商户的宣传力度,明确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祭祀用品是违法行为;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社区宣传栏、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爱护人民币、正确使用人民币图样宣传。截至4月23日,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计发放宣传公告4500余份,宣传折页8000余份,共与商户签订“不再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承诺书”225份。

 

三是加强监测工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全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持续强化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舆情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舆情处置机制,积极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及时消除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不良影响,维护人民币形象。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责任,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在全系统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是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求,及时成立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扫黑除恶工作方案,公布了举报电话,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并于2019年3月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压实责任,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二是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根据省扫黑办要求,及时制定宣传方案,运用门户网站、内联网、自动化办公系统、电子显示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微信群等形式进行宣传。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发放宣传册约4万余份,粘贴宣传海报1千余份,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标语约10万余次,微信群推送省扫黑办宣传片2千余次。

 

三是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在金融领域认真开展依法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措施,做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打击洗钱犯罪、账户信息协查、打击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和反腐等工作,得到省纪委省监委、公安部门、省商务厅等部门充分肯定。

 

四是加大对系统内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情况排查力度。公布纪委举报电话,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截至目前,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内未发现涉黑涉恶人员,我行将持续加强排查力度,坚决打击惩治系统内涉黑涉恶公职人员,决不姑息。

 

(二)相关提示

 

我行殷切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检举中央和云南省公布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中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金融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金融乱象等情况。我们郑重承诺:将依法严格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坚决捍卫正义力量。

 

(三)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ynshcebgs@163.com

 

举报电话:0871-65235320(中央第20督导组),0871-63992898(省扫黑办),0871-1236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64993142(省人民检查院),0871-63054350(省公安厅),0871-64189050(省司法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举报电话:

 

0871-64607153(昆明中支扫黑办),0871-63212774(昆明中支纪委)

 

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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