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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2698599-6-2016-00004
  • 分       类:
    通知  银行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1-07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调整新疆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调整新疆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奎屯、霍城、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口岸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以下简称“新疆分局”)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中涉及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业务监测需要,新疆分局决定自2016年1月正式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附件中有关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的三项报表。即《表1: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统计表》、《表2: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统计表》和《表3: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期权业务统计表》(见附件)。

二、三项报表由新疆辖区取得开办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资质(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报送,报送及统计方式与现行即期结售汇报表相同。即通过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统计远期、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与外币期权结售汇数据并逐级上报。各中心支局、支局负责逐级审核后上报。   

三、为保证数据统计质量,三项报表的报送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测试期,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各银行通过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2015年12月的月度数据。此阶段作为数据测试阶段,不纳入银行考核,各中心支局、支局要做好所辖银行报表系统的开通、数据报送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第二阶段为正式报送期,自2016年1月6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上报的各期数据,正式纳入新疆分局数据采集范围,并纳入银行结售汇数据考核。

四、为便利银行数据报送,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中提供了EXCEL数据模板,各银行可结合自身情况编写程序生成报送数据并导入系统。EXCEL数据模板参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数据模板下载”。

五、银行衍生产品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中心支局、支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开展银行外汇融资和产品调查的通知》(新汇发〔2012〕136号)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新疆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业务支持人员及联系电话:张硕 0991-2373545;

技术支持人员及联系电话:郭雄海 0991-2373513;

 

附件: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1: 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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