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更新时间:2020-01-15【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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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汇检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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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汇检罚〔2026〕5号
违规主体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王**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09339563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违法行为类型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四条;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 号文印发)中“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原则第四项;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中“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审核原则第二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10.3.2外国投资者境内出让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审核原则第三项;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中“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审核原则第三项;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 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9.1.2.4 办理外债还本付息”审核材料第二项;6.《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文印发)“7.11.3.3 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审核原则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没款金额(万元) 386.29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06
公示截止期 2027-07-13
备注 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