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汇罚〔2024〕61号 |
违规主体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唐*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1-20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101135684N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审核原则第一条,6.10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审核材料第三条,审核原则第三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条,第十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3.2.5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3.2.6 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6.2.5.1数据格式,6.7.1.1.1数据术语解释,6.7.1.2.1数据术语解释,6.7.1.2.3数据字典;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汇复〔2022〕30号文印发)第二十六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二十九条 |
违法事实 |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352.8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9-25 |
公示截止期 |
2025-10-10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