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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娇:
业务简述:
货物由境外运入国内综合保税区,全程保税闭环,最终出口至海外第三国,货物不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
根据天津海关账册管理规则,保税核注清单、进出区单证上登记的收发货人为综保区内仓储企业;该仓储企业仅负责保税账册维护、仓储保管、向海关申报,不参与货物贸易买卖,不拥有货物所有权。
实际货权方、外贸合同签约主体、跨境货款收付主体为注册在综保区外的国内企业。
咨询问题
1、本业务因海关保税账册客观要求,造成报关 / 核注清单收发货人与实际货权、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是否符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汇发〔2020〕14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2、银行办理该业务涉外收支,落实展业三原则,审核交易合同、货权凭证、仓储协议、海关保税单证、主体不一致书面说明等全套材料后,在申报附言标注 “非报关人”,是否可以办理收付汇?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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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
管理员:
留言所询问题较为复杂,已与留言人电话沟通解答。后续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22-23209508。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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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姐:
老师您好,想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 号)的适用问题。
假设我们在上海注册了 A(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目前计划以该境内公司为上市主体,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港股)完成H股上市。
同时,A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也将向境内员工及关联的主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期权计划。
我们的问题:
A公司(上海注册)在 香港(境外)上市后, 是否能适用前述汇发7号文,我们将以关联的境内B公司(北京注册)作为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 向贵局进行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管登记。这是否可行?从而能够把买卖A公司港股的相关资金进行流出和流入?
还请您指导。非常感谢。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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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较复杂,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已主动致电咨询者,并对问题进行了完整的答复。
2026-09-29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条,已处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