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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允许非银行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其合作银行提供的实际汇率标价,从而以汇率价差进行营利?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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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员: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其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留言所提及的“非银行清算机构”调整其合作银行提供的实际汇率标价的行为,不属于外汇局管辖范围。此外,留言中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无法同留言人取得联系。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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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您好,外贸公司对公业务,想了解下最新的俄罗斯结汇政策,汇入和汇出是否都已经放开,感谢。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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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员: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已通过电话向留言人了解具体情况并答复。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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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如公司以经营所得外汇换汇后购买住宅性质房屋供公司高管居住,是否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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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已通过电话向留言人了解具体情况并答复。
2025-09-18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176条,已处理1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