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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请问:
1.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使用自有的境外资金,通过他人代持方式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没有办理,能否享有该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
2.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使用自有的境外资金,通过他人代持方式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但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的返程投资公司,能否协助该居民完成代持显名,把该境内居民登记为股东?
3.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负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义务但未办理,之后注销大陆户籍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其原有登记义务是否因身份变更而免除?如其仍需办理,在身份变更后应通过登记还是补登记程序办理?应向哪个外汇局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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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因问题较复杂,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工作人员已主动致电咨询者,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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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外汇局的老师您好,我司是中国境内工程承包类企业,在XX国成立分公司,用于承接工程项目,分公司刚成立需要母公司资金支援,用于日常费用,还有工程前期的垫付费用。工程承包合同是分公司签订的,这种母公司汇款需要办理ODI登记吗?这种性质的款项属于资本项下还是经常费用项下?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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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您问题中提到的这种母公司汇款不需要办理ODI登记。这种性质的款项参照经常项下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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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
1. 24年《港澳居民购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房产结算支付便利化业务指引》指出港澳居民个人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 可以从【境外直接汇入人民币】汇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
2. 政策实施超过2年, 去年(25年) 时候外汇管理局出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将政策推广到全国, 香港金管局方面也在官网上确认了内地金融部门将这个政策拓宽至内地全境的安排:https://www.hkma.gov.hk/gb_chi/smart-consumers/personal-cross-boundary-remittance-between-hong-kong-and-mainland-china/
3. 因此想确认一下具体到成都,港澳居民购买成都的房子, 是否也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通知,从【境外直接汇入人民币】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资金监管账户】?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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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境外非居民在内地城市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2026-07-23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55条,已处理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