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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国内企业为国外企业提供履约担保,非借款等融资担保,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的担保情形,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谢谢。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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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国内企业为国外企业提供履约担保属于非融资性的跨境担保,如被担保人和受益人注册地均在境外,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登记业务办理流程详见《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外汇行政审批常用业务办理指南》
(https://www.safe.gov.cn/qingdao/2019/0325/1335.html)。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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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境外个人的父母(境内个人)在境内购买年金保险,受益人在境外个人,父母身故后,保险赔付款项(只有身故金,不包含年金部分),能否凭借保险理赔材料购汇出镜?具体流程怎么操作?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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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联系咨询人,属于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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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21年3月份成立,4月份申请了一笔外债,用的是投注差模式,该笔外债已经2022年归还并注销了。 今年1月份计划再借一笔外债,请问可以改用宏观审慎模式吗, 如果可以改,这个模式修改在开户银行修改,还是企业去外管局修改? 如果不能修改为宏观审慎模式,请问现在需要带什么资料去外管局申请外债。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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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分局
管理员: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选定为“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可以变更为宏观审慎模式,变更后不得更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青岛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详情见《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外汇行政审批常用业务办理指南》(https://www.safe.gov.cn/
2026-01-14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40条,已处理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