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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
请问现在出口企业还需要去外汇管理局办理什么业务吗?企业自身在收汇之后需要在哪些平台申报外汇信息呢?还是都是银行操作了呢?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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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自2024年6月起,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不需要跑外汇局,请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企业收汇后可以在银行开通数字外管平台网上申报功能,并在该平台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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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律师,我的一名中国籍自然人客户,拟以其持有的宁波某有限公司股权,为一家新加坡公司(债务人)对一家台湾地区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考虑到贵局不允许自然人单独进行内保外贷,故该宁波公司将对该债权提供一般保证。但是,该自然人与该公司,与债务人不存在股权关系,该自然人仅系新加坡公司的拟任CEO。我希望咨询,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不存在股权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内保外贷登记,如不可进行,需要如何才能进行。如必须存在股权关系,对持股比例有无要求,谢谢!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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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已于2025年5月7日上午电话答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等文件中未涉及对“担保人与债务人股权关系”的要求,操作细则可以参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3.5节,符合内保外贷办理条件的可以到外汇局办理,具体咨询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宁波地区除镇海、北仑,电话87058318)或北仑营管部(镇海、北仑地区,电话86221936)。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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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女士: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采购货物,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进境备案清单,之后货物直接卖给金外客户,有出境备案清单,这种属于离岸转手买卖还是保税区贸易?本人在《跨境金融监管研究》公众号2024年12月4日发布的文章:国务院国资委回复:什么是两头在外的贸易?中看到说这种贸易方式属于离岸转手买卖,究竟哪种才是正确的,希望得到回复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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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分局
管理员: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留言人所述贸易模式不属于离岸转手买卖贸易,已与其电话联系,并告知离岸转手买卖贸易相关政策规定。
2025-04-18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27条,已处理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