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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外卡收单业务,向境外发卡银行交纳发卡行服务费(业内俗称“交换费”)。如境外发卡银行直接通过其境外账户从外卡交易本金中扣收发卡行服务费,则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无需间接申报发卡行服务费;如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户行跨境汇款方式,向境外发卡银行支付发卡行服务费,则要提供税务备案表等凭证,由开户行间接申报。这两种模式实质是资金结算方式不同,但前者由于境外发卡行扣收发卡行服务费造成银行卡交易本金未足额收汇,外管不要求间接申报,也不要求还原申报,因此可以规避税务备案和代扣代缴税款的监控。而后者由于资金汇出前需要以税务备案和完税凭证为前置程序。对于前一种模式,是否存在脱离外汇或税务监管,规避纳税的隐患?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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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您的留言表述不够清楚,需要与您电话沟通具体含义。但根据您所留的个人信息,我分局一直无法联系到您本人,建议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我们联系解答疑问。您也可致电我分局进行咨询,电话027-87327241。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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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收单机构从事外卡收单业务,按业务合作协议需要向境外发卡机构交纳发卡行服务费(业内俗称“交换费”)。实践中,境外发卡机构通常是根据清算报表数据,直接从银行卡交易本金中扣收发卡行服务费,即境内收单机构无需单独向境外发卡机构办理发卡行服务费的外汇跨境汇款。例如,外卡收单业务中,外卡在中国境内消费10000元后,境外发卡机构将9900元通过清算机构汇给境内收单机构,其差额100元即为发卡行服务费,由境外发卡机构在汇出外卡交易资金时在境外同步完成扣收。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第四项第(三)条规定:居民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ATM提现、POS消费,及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内ATM提现、POS消费和退回银行卡的POS消费退款、返现等,如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则持卡人无需进行间接申报,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从外汇局文件规定看,这一内容主要针对的是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业内俗称“内卡外用”)。请问,对于外国人使用外卡在中国境内商户消费产生跨境交易时,境内收单机构被境外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1.是否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2.如属于申报范围,是否由清算机构开户银行负责间接申报?3.如应申报,其申报项目是否属于“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还是属于其他哪个具体申报项目?4.如境内收单机构修改协议约定,要求境外发卡机构从境外全额汇入银行卡交易本金,然后由境内收单机构在银行卡交易本金外,单独从境内跨境汇出发卡行服务费,那么该操作模式下是否应由境内收单机构开户行负责间接申报?涉外收支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交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备案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资料?此模式下的涉外收支申报项目是哪个?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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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员:
若是境外发卡机构直接从银行卡交易本金中扣收发卡行服务费,则此项费用收付时资金并未跨境,无需进行间接申报。若是境外发卡机构从境外全额汇入银行卡交易本金,然后由境内收单机构在银行卡交易本金外,单独从境内跨境汇出发卡行服务费,此种情况下需区分境内收单机构的身份,若收单机构为银行,则无需进行间接申报;若收单机构为非银行机构,则收单机构需通过付款银行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可申报在226000金融服务项下。收单机构付款时所需单证问题,需咨询当地外汇局业务部门和经办银行。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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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目前国家推出异地开立外债账户,请问贵司是否允许武汉注册企业进行异地开立外债账户呢?盼您回复,谢谢!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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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第九条“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如有疑问,请致电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资本项目处,我分局将通过电话了解详细业务情况并进行解答。联系电话:027-87327335。
2023-12-18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73条,已处理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