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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外债登记
相关资料整理
一、 主要情况
2026年5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以发改办外债(2026)173号文出具《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借用8600万美元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无抵押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广西梧州长洲区尖峰顶金矿开采建设。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其胜。
资金出借方为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1月2日注册,法定代表人陈其胜。陈其胜目前未投资资金。
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南稚金融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借款8600万美金。
二、 诉求事项
目前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拜访了广西和福建两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广西外汇管理局认为: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陈其胜到其身份所在地(福建)的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再到广西进行企业外债登记。福建外汇管理局认为:陈其胜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也不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的返程投资架构,无相关资料,无法受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福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认为: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外债(2026)173号文)《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即可到广西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帮忙,指导广西远鑫矿业有限公司应该走哪一种外汇登记途径?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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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经核实,资金出借方香港坤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居民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及《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方可申请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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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我司为境外母公司在越南的展会项目代垫费用,包含工具款、交通费、机票款、住宿费、翻译费。项目及费用期间为2025年3月至7月。其中3-4月的代垫费用已超出12个月,请问是否还可以向境外母公司收汇?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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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您好! 现就贵公司咨询的关联方超期代垫收汇问题,按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1.贵公司2025年5-7月未超过12个月的展会代垫费用,交易真实、单证齐全可直接由经办银行审核办理收汇。
2.2025年3-4月已超过12个月的关联方代垫款项,由贵公司向经办银行提交完整佐证材料,经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由银行按规定向我局履行报备程序,获批后再办理收汇;如贵公司为服务贸易便利化优质企业,可由试点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需事前报备。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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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2022年我公司登记了进出口备案登记,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一直未有出口业务, 2026年即将有出口业务,法人也发生了变更, 请问我需要办理什么?才能顺利完成出口前的准备资料。有相关的微信群和业务联系人电话吗?谢谢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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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管理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第一条第二款,名录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0771-6111201。
2026-05-12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17条,已处理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