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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
背景情况:1、A公司和B公司为一体化管理单位,均为外商投资;2、A公司为B公司代垫项目前期费,合同中约定开发票开具A公司,A公司支付相关款项,3、后期,A公司与B公司已补充签订支持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开发票,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代垫服务费;4、B公司无经营收入,仅有资本金,项目未实际落地,准备结清债务后注销。
咨询问题:由B公司的资本金支付支持服务协议款项是否可行?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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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准确判断您所说的协议内容是什么。资本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等文件的规定。如还有疑问请致电0931-8800722。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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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
老师,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请教下,具体是这样的:
问题一
境内个人拟使用境外货币直接通过境外打款,投资VIE架构下准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进行外汇登记吗?不登记会有什么后果?没有履行登记的投资是否影响有效性?
问题二
1.境内个人在具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期间,通过私下交易从股东手中购买返程投资架构下境外公司的股权,但未告知境外公司及境外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公司,也未办理37号文相关的外汇登记。之后这个人注销大陆户籍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现要求将相关权益登记至本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是否免除此人的历史外汇登记义务?如果仍需登记,在其变更为香港身份后该如何完成登记?
2.如相关公司当前明知其历史上未履行相应外汇登记义务,仍协助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风险?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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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一: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8.3.3.1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到户籍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手续。2.3.4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二:根据上述指引,2.3.4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如相关主体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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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您好!本人因个人学术研究需要,向境外SCI期刊支付论文出版费(Article Processing Charge, APC),金额为2000美元。
付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具体XX分行XX支行)
1. 交易背景:
本人有一篇学术论文被SCI期刊录用,需要向出版社支付2000美元版面费。该交易属于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的服务贸易支出,本人已向银行提供期刊正式Invoice(发票)、论文录用通知、交易附言也已注明“论文出版费”及文章编号。
2. 遇到的问题:
在柜面办理业务成功后,银行要求本人提供“收款方最新股权信息(含持股比例、注册日期等)”。本人认为该要求与版面费交易性质不符,且本人作为个人作者无法从出版社获取此类信息。
3. 咨询问题:
个人向境外支付版面费,是否需要提供收款方股权信息?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凭身份证及真实性证明即可办理。银行上述要求是否合规?
若银行坚持不合理要求导致汇款受阻,本人应如何进一步处理?
感谢您对于此问题的关注!期待您的回复!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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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以上情况我局已收悉,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分局高度重视,将组织业务人员尽快与您沟通,详实了业务内容。同时,督导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全面核实相关情况,请您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2026-06-09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7条,已处理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