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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我司为港资企业,为实行员工股权激励,公司设立了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员工在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大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转让了部分股权至持股平台作为预留股权激励的股份,现股权激励已经做完,大股东决定把剩下的股份数还原为其本人直接持股,我司按照其间接持有股份的持股成本*元/股进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至该股东,同时该股东在合伙企业进行工商减资的动作,转让前一期公司主体账面净资产为*元/股,请问这时候涉及中转外,FDI变更备案是否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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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您所询的FDI企业转股变更登记属银行直接办理业务。银行办理该业务时,将对相关交易及价格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尽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收取资产评估报告。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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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请问:
1.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使用自有的境外资金,通过他人代持方式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的,是否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如果没有办理,能否享有该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
2.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使用自有的境外资金,通过他人代持方式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权益,但没有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的返程投资公司,能否协助该居民完成代持显名,把该境内居民登记为股东?
3. 境内居民在具有境内居民身份期间负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义务但未办理,之后注销大陆户籍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其原有登记义务是否因身份变更而免除?如其仍需办理,在身份变更后应通过登记还是补登记程序办理?应向哪个外汇局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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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
管理员:
您好!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通过代持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的,应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若您所询的境内个人相关情形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您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阅上述37号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了解上述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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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跨境债权转让的问题:江苏B公司向香港公司A公司采购货物,拖欠美元货款;现在香港公司A公司其对江苏B公司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另外一家内地福建公司C,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需要履行哪些登记程序或者审批程序?
202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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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分局
管理员:
已电话答复业务咨询人。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26-06-23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30条,已处理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