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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是正在办理海外移民的身份,这个身份呢是永居,后面再转入籍,我想问一下,我入籍之前获得的财产,是否可以一次性资金出境?还是必须是永居之前获得的财产?网站上说的是移民身份之前,那么这个移民身份是不是永居或者入籍都可以?
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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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分局
管理员:
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均可申请办理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金额应根据申请人移民前资产的取得、持有、变现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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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企业因决议解散已完成工商注销、税务结清,现向银行申请FDI注销登记,FDI控制信息表上显示跨境流入总额度126689045.51新加坡元与注册资本金额110499000新加坡元不一致,企业未发生任何形式的资本金流入,请问是不是因为不同批次出资入账时的汇率不同,最终导致折算后的累计金额不一致,谢谢?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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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分局
管理员:
重庆顺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资本项目系统上线之前,由于汇率波动、系统迭代等原因可能出现跨境流入总额度注册资本金额不一致。企业实际到资情况应根据企业办理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金额进行计算。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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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
咨询问题背景 :
我司与美国客商(境外买家)签订购销合同后,与国内A公司(A公司注册于重庆市境内)签订采购合同; A公司委托B公司(B公司注册于江苏境内)出口,即货物的所有批次报关单上显示:均以B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
**现有若干种付款路径:
第一,美国客商付给我司后,我司再付给A公司;第二,美国客商付给我司后,我司再付给B公司;第三,美国客商付给我司后,我司一部分付给A公司,剩余一部分付给B公司;第四,我司请美国客商直接全部付给A公司;第五,我司请美国客商直接全部付给B公司;第六,我司请美国客商直接一部分付给A公司,剩余一部分付给B公司;(货币种类:不限于人民币或者美金;美金优先)
为厘清外汇核销与合同债权归属,特来咨询:
(一)在上述模式下:
第一~第六种模式,该收汇是否仍符合《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第 9 条“谁出口谁收汇”的核销要求?
(二)代理人或供应链公司收汇后,再转付出口商或其委托方,在行政管理上需履行哪些申报/备案手续?
(三)请问“谁出口谁收汇”原则是否仅仅属于外汇与海关核销层面的行政规范,而不必然决定货款在民事法律上的债权归属?
**请帮忙按照(一)(二)(三)分开回复,以便我司相关负责人清楚理解。
我司之前有问过类似问题,贵局老师的回复比较笼统,遂特此再次发起咨询,请老师抽空耐心答复。谢谢。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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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分局
管理员:
(一)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如报关单上B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则应由B公司收汇。
(二)代理人收汇后划转给委托方,由银行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
(三)“谁出口谁收汇”为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的
2025-06-11
业务咨询受理情况统计:共收到54条,已处理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