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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K3357583-4-2026-00112
  • 分       类:
    通知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6-06-1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的通知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泸州银行、长城华西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遂宁银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决定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或结算中心。自贸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便利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内的资金运用,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

在自贸区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对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如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的情况,为避免汇兑损失,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

、自贸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自贸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自贸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但债权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汇发〔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川汇发〔2019〕28号)同时予以废止。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028-85261027、028-8526100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泸州市分局 0830-22995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 028-85804368

 

附件:自贸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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