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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5574632-7-2018-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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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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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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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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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知识问答(一)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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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一)货物贸易
问:我公司对外贸易业务,需收取货款,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吗?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携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公司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多证合一企业免提供);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