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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5574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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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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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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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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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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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修订《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5]69号,以下简称2015版《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发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深外管[2018]1号,以下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与2015版《实施细则》相比较,2018版《实施细则》具有如下调整或创新政策。
一、关于区内业务主体的义务方面
在区内业务主体的义务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2018版《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二、关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
(一)在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上有哪些调整?
答:2018版《实施细则》新增了“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二)对于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这一政策有新规定吗?
答:2018版《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三、关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方面
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2018版《实施细则》的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中对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作出了以下调整:一是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允许承租人收取的外币,可办理结汇。二是进一步明确承租人需提交的资料。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的账户类型。
四、关于外汇市场业务方面
在外汇市场业务方面,有何创新政策?
答:2018版《实施细则》新增了“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对外汇NRA账户结汇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方面
对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作了哪些调整?
答: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参与主体,由2015版《实施细则》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调整为2018版《实施细则》的“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六、关于监管要求方面
对区内业务的监管作了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2018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二是2018版《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