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9-00048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9-03-04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31)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31)

问:如果某境外公司A持有某外商投资企业B的少数股权,某境内企业C持有A的少数股权,现A拟回购C持有的A公司股权,并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实现回购款和股权转让款抵消,请问是否违反外汇法规?

答:截至目前,对于跨境收支的管理原则上遵循收支分别管理的原则,不能轧差结算。再看本例,A回购股权,可能涉及A的股东和C之间的股权交易,转让标的是A的股权,根据A的实际情况,该种交易需遵守相应的法规。A将其持有的B的股权转让给C,转让标的是B的股权,交易发生在A和C之间,应遵守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初步看,本例中的两个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手可能并不完全一致,需遵守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本身也无法轧差结算。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