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9-00031
-
- 分 类:
-
- 来 源:
-
- 发布日期:
- 2019-02-15
-
-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15)
-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315)
问:您好,请教一个保险外汇问题。一个项目投保建筑工程险,保险经纪公司首先应向境外再保公司支付第五期保费,现在该项目已经在保险期间生成赔偿,境外再保公司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赔偿款,由于双方前期内部原因,保费属于延期支付,双方经过协商,想让保险经纪公司直接支付保费和赔偿款的轧差金额给境外再保公司,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保险经济公司的保费收入与项目生成的赔偿款两笔跨境收支分别归属不同交易项目,应按照真实跨境交易行为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不能随意轧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