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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9-00008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9-01-07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9)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9)

问:你好,我行一笔进口信用证在对外付款当日,客户提供过来的关单上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企业反映是由于海关认为关单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应为提单的通知人、提货人,这种情况我行应如何处理?

答: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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