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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9-00007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9-01-07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8)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98)

问:同一个客户在银行办理个人留学项下跨境汇款,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7年也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2018年选择一年以上留学,收款人是同一人。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银行申报的时候需要把2016年和2017年的申报交易编码和附言修改成一年以上留学吗?

答:如客户原定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后来变为一年以上则2016年选择“一年及一年以下”留学存在合理性。根据银行展业三原则及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原则,银行应“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具体申报编码及附言应据实且准确描述,如客户申报错误,则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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