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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8-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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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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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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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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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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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88)
问: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釆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请问境内X机构在境外设立常驻机构项目部,主要职能是石油钻井工具的维护、租赁及相关服务,可以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吗?
答: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可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因为该等行为实质属于准境外投资,同时需要汇出资金支持境外经营活动,而非单纯的事务性、非经常性活动。
问题中X机构的境外活动原则也应以上述标准进行判定,如果“石油钻井工具维护、租赁及相关服务”具有投资经营性质,建议设立境外子公开展经常活动为宜。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以项目部为主体,则建议商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前提下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