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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8-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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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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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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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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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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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12)
问:境内企业办理海运费付汇业务过程中,提供该笔业务对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原件予我行审核,请问是否需要客户单位另外提交该发票联次的第二联,即客户单位的记账联用于我行进行该笔业务的签注?谢谢!
答:海运费付汇属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业务,按照服务贸易业务签注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对于交易单证只用于一次性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不在原始凭证签章。如该笔海运费付汇属于分次办理的,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并未限定具体在发票哪一联次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