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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8-00069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7-27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06)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206)

问:根据汇发〔2012〕38号文,货物贸易要遵守货物流与资金流一致的原则,如何判断是否一致?如果一家企业出口,合同中规定由A付款,到实际付款由B完成,货物仍然出口到A所在地,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谢谢!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不能自行收付汇,相应由代理方办理收付汇手续。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出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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