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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8-00047
  • 分       类:
  • 来       源:
  • 发布日期:
    2018-06-22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8)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8)

问:外资企业汇入资本金10万美元,可否全部按备用金结汇?完全不提供合同发票?是否有相关规定文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适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问题中的外资企业如果全部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就是外汇资本金10万美元,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全部以备用金用途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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