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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8-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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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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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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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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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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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8)
问:外资企业汇入资本金10万美元,可否全部按备用金结汇?完全不提供合同发票?是否有相关规定文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适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问题中的外资企业如果全部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就是外汇资本金10万美元,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全部以备用金用途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