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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8-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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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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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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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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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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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59)
问: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后的资金将购付汇给投资方,需提供什么资料给银行办理业务登记,购付汇的时间需详细写明在税务备案表上吗?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6.4条第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清算注销外汇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业务登记凭证》。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3、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5、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上述材料中无税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