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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8-00070
  • 分       类: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4-13
  • 名       称:
    关于上海市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现就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2018年FDI存量权益登记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起止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报送主体  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三、报送方式  F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并入联合年报,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         

(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企业无需重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数据。ODI存量权益登记仍按原操作模式,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访问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上报2017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录时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用户代码:quanyidj;用户密码:20150101Aa  

四、2018年6月30日后依然未完成年度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外汇局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纳入登记申报范畴的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咨询电话:(021) 58845424 58845425 58845938  58845199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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