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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135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6-16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4)——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4)——保证金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保证金退回的申报应与汇出时一致,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如证券投资保证金汇入,应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保证金具有产品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性质则申报在经常转移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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