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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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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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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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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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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3)——保险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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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33)——保险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怎么申报?
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申报在“225-保险服务”项下。保险机构、养老金和年金管理人以及标准化担保计划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申报在“322042-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项下。与非寿险保险赔偿相关的收入和支出申报在“422000-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在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居民投保人收到非居民保险人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申报在“821010-资产-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中国居民保险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申报在“822010-负债-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