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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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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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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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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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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8)——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业务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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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8)——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业务怎么申报?
1.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企业应按照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货物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字样。
2.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交易的申报。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提供的优惠贷款或者买方信贷,如果资金汇入境内,则在境内企业收到款项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性质为“822020-获得境外贷款”。
若贷款未汇入境内,而是存放在境外,且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或服务,并由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在境外提取贷款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则境内企业应在通过境内银行对外发出指令的同时进行间接申报,具体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货物或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附言还应注明“接受境外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