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106
-
-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7-05-05
-
-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7)——贸易融资业务怎么申报?
-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7)——贸易融资业务怎么申报?
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间接申报,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申报资金流的真实用途。
1.国际贸易融资的申报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若最终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根据贸易性质将该笔资金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发生多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借贷双方没有直接投资关联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若借贷双方有直接投资关联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见附1《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
2.国内贸易融资的申报原则
在国内贸易中,若发生跨境融资,则视为贷款。原则上,若借贷双方没有直接投资关联关系,则将跨境资金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若有直接投资关联关系,则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见附2《国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