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100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4-28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4)——集中收付业务怎么申报?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14)——集中收付业务怎么申报?

开展涉外收付款资金集中收付业务(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收付两种)的跨国公司总部/主办企业/财务公司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为集中收付企业)应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在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集中收付企业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或实际收付款机构及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申报时,账号栏位应填写支付机构备付金账号/主办企业国内主账户账号。

1.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对于实际收付款不为零的数据,集中收付企业应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涉外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涉外收付款项中的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对于实际收付款为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的数据,境内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集中收付企业按照《细则》的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要求,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填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下同)(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2.还原数据的申报。集中收付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或者实际收付款个人或机构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集中收付企业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应保留企业提供或填报的有关凭证24个月),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对私居民客户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时,若实际对私居民客户的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自身名义进行还原申报;如实际的单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美元,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以客户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境内银行应按照实际收付业务发生的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国际收支申报适用上述原则。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五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2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