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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7-00075
  • 分       类: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3-31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1)——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1)——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2、原结汇凭证;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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