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75
-
-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17-03-31
-
-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1)——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01)——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没有完成商品房买卖的如何办理资金汇出?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2、原结汇凭证;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