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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7-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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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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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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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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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1)——境外机构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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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91)——境外机构如何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 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