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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6-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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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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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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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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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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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8)——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第51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