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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240718-9-2016-00102
  • 分       类:
    金融机构外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16-09-01
  • 名       称: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5)——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净资产变化后需要调整外债总规模吗?
  •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5)——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净资产变化后需要调整外债总规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牵头处室原则上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具体承办处室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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