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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240718-9-2016-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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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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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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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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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4)——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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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4)——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外债额度如何计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