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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