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K0000232-7-2017-00100
  • 分       类: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4-14
  • 名       称:
    外汇知识问答39:如果一个既拥有境外某国的永久居留权又持有中国身份证的自然人设立了一家香港公司,其返程设立WFOE是否需要按照37号文外汇登记?
  • 文       号:
外汇知识问答39:如果一个既拥有境外某国的永久居留权又持有中国身份证的自然人设立了一家香港公司,其返程设立WFOE是否需要按照37号文外汇登记?
        答:如果该自然人以其在境内拥有的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公司,并以融资为目的拟返程投资的,应按3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