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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0000232-7-2016-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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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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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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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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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已废止)山东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2016年12月):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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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恒生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县(市)支局和各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逾期未申报数据的非现场核查,认真核实逾期未申报责任,按期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在现场核查时,各市分支局应重点关注银行对“不申报、不解付”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应严肃处理。
二、各银行应通过制发宣传单、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加强宣传,做好对申报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认真审核相关纸质申报信息,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人:乔兆颖,联系电话:0531-8616762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
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
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确保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外汇局、银行以及机构申报主体。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负责组织省内外汇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市分支局”)、银行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超过五个工作日即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六条 各市分支局应根据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中“涉外收入申报单—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模块的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信息。
第七条 申报主体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100万美元(含)以上且逾期未申报3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3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200万美元(含)以上;
(三)省辖范围内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5笔(含)以上或单月逾期未申报累计金额等值300万美元(含)以上;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逾期未申报责任不属于申报主体或经外汇局认定可免除申报主体责任的,不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各银行应及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对屡次催报无效形成逾期未申报信息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辖内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执行标准且责任核实无误的,各市分支局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格式一),逐级汇总后报省分局。
第十一条 省分局向达到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下发《“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格式二,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第十二条 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及经办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但不可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完成涉外收入补报且能按规定办理新收款项申报的申报主体,可填写《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格式三),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省分局。
(三)对于已补报其全部涉外收入款项并申请解除特殊处理措施的,省分局应向其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格式四,以下简称《确认书》),同时以适当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各银行。
(四)经办银行对于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办理的全部新收款项申报审核无误后,凭其出示的《确认书》(复印件有效),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上述规定配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和银行,以及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仍不配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的申报主体,省分局及各市分支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鲁汇发〔2011〕24号)同时废止。
_____分(支)局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名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因你单位未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三: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我单位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我单位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共____笔,金额合计(折)________美元,申报号码为____________,并保证各项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现申请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请予批准。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确认书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现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对你机构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机构应严格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解付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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