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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080297-1-2026-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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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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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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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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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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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陕汇管〔2026〕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地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陕西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6年8月10日起在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辖内银行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请宝鸡市、咸阳市分局做好辖内银行和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推动辖内银行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及管理要求,为后续政策正式落地实施做好准备。其他地市分局和杨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辖内经营主体具体情况开展针对性政策宣传解读。
二、推动政策有效落地。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实施细则》中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及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备案申请前内控制度制定、优质企业筛选、自评报告撰写等各项工作,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并开展便利化业务,并持续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不断提升政策落地质效。
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汇管〔2022〕47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三、加强政策跟踪问效。各地市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及各银行要及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方式,跟踪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准确回应辖内经营主体和银行网点的诉求和建议。各地市分局、杨凌营业管理部及各银行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张阳 029-87626177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