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7月25日至8月25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5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针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进一步降低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量化门槛。
采纳情况:已采纳。《通知》已明确,如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可适用更低的入池门槛。
二、建议允许在符合真实贸易背景条件下的、用于进口付汇的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可以汇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采纳情况:已采纳。《通知》已明确,“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币贷款以及用于进口付汇的外汇贷款可以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
三、建议明确存量外汇版资金池升级为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时,是否涉及业务备案,以及原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是否可以自动迁移。
采纳情况:已采纳。我们将尽快制定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过渡清理方案,明确外汇版资金池过渡相关事宜。届时经主办企业申请,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将直接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现有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自动平移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四、建议放宽合作银行选择范围,允许主办企业选择跨省异地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
采纳情况:未采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外债、境外放款、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等多项制度的集成性政策组合,具有操作复杂、属地服务依赖程度高的特点,现行省级属地监管、银企同城对接的管理框架有助于保障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平稳顺畅运行。
此外,涉及文字修改的意见已充分吸收。
感谢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