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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8-00138
  • 分       类:
    通知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8-02-13
  • 名       称: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文       号:
    汇发〔2018〕3号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符合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根据套期保值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差额交割远期结售汇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银行应提高业务创新和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客户做好外汇风险管理,同时完善客户风险教育,引导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合理、审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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