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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511897-2-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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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外汇综合管理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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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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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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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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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局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山东分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为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试验区内企业可在青岛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创新业务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经常项目业务 0532-80896271
资本项目业务 0532-80896162
外汇市场业务 0532-8089626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