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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17-00219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11-01
  • 名       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问答
  •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问答

   1.哪些企业可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从境外融入资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定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这里的法人企业是指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2.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流程是什么?融资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符合跨境融资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由银行根据企业提款、使用、还款安排,为借款企业办理开户、资金结算等。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

    3.企业如果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能否以外币偿还?

    答: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如果借入人民币资金,偿还币种也应为人民币。

    4.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应采用哪种模式?

    答:根据银发〔2017〕9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在投注差跨境融资或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中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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