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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17-00192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9-12
  • 名       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1.境内企业早年在境外设立C公司,现在想将C公司已分配利润汇回,请问是否需要外汇局批准?对汇回币种是否存在限制?

    答:境内投资主体可凭境外投资业务登记凭证和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回手续。外汇局未对境外企业利润汇回的币种实施限制,汇回币种可自行选择。

 2.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申报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可以在网上进行吗?

 答: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可委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或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

 3.注册在甲地而经营场所设在乙地的内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乙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答:不可以。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境内自然人直接在境外设立公司能否进行外汇登记?

    答:目前,境内居民个人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的规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除此以外,境内个人不得开展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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