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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006561-7-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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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经常项目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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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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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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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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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问: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问: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问: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
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