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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006561-7-00188
  •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8-16
  • 名       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问: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问: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问: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 

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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