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006561-7-2017-00172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17-08-01
  • 名       称: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释疑(第二期)
  • 文       号: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助力开放宁夏建设——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释疑(第二期)

问:外商投资企业三证合一后,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可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直接至注册地银行办理。

问: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拟用企业资本金在境内再投资一个企业,是否可行?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的规定,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拟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用其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具体见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的相关规定。上述以结汇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9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