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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 2006-06-08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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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促进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2005年上半年,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大幅提高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核定并下达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二是境内投资者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经核准可以先行汇出。《通知》强调境外投资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的审核、统计和监测,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防范和控制涉外风险。
  上述政策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需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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